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7894元,利息1794000元,合计2961894元;对此,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52元,减半收取15776元,由原告***负担683元,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