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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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中油中泰(郴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各项损失912240元;

二、限被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中油中泰(郴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各项损失912240元;

三、驳回原告中油中泰(郴州)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74元,由原告中油中泰(郴州)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11902.2元,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3885.9元。

如果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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