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223第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99224.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二、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229第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55046.5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 三、被告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51274元,由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