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盛丰投资有限公司 漯河显豪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盛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其中7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算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17日算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归还的利息20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漯河市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