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泰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张建芳所提异议成立,停止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2民初761号之一裁定书对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预售许可证号20150221中1801、1802、1803、1804号房产的执行。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解除对上述案涉房产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本院(2019)豫11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5460元,由第三人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1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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