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东市锅炉厂一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815元及利息2995.48元,合计30,810.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丹东市锅炉厂一分厂负担359元,原告北京禹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