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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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代垫款795326.45元。 二、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代垫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2019年1月17日前为149664.88元;此后利息以795326.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公告费720元(凭发票结算),由铜陵市皖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