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百瑞典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

二、被告***、***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欠款时,原告盘锦百瑞典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的住宅楼、面积106.12平方米、产权证号1170166-1、1170166-2)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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