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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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百瑞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 二、被告***、***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欠款时,原告盘锦百瑞典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坐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的住宅楼、面积106.12平方米、产权证号1170166-1、1170166-2)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