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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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14038.39元、截至2020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388.35元以及自2020年7月3日起按原《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且2020年8月20日起的欠息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1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