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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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阔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盘锦阔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2017年度的质量和维修保证金23,044.0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盘锦阔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损失3224.0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盘锦阔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334.00元减半收取166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88.00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1479.00元,反诉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227.00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