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77094.30元,并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1657514.3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1578714.3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以1577094.30元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以1377094.30元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77094.30元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4元,减半收取949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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