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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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的物业费、电梯费共4,790.60元,且2018年物业费和电梯费2,395.30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2019年物业费和电梯费2,395.30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