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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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辽宁省劳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8082.74元(120000元+500000元-211917.26元); 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8417.48元(596500.22元-408082.74元); 三、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9元,减半收取5024.50元,由被告***承担4740.50元,由原告承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