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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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市弘利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盘锦市弘利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办理辽L×××××号出租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道路运输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以上三证中产权人前的前缀出租车公司的变更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