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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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4460092.65元(45,973,535.60元+157592.49元-25790000元-5791199元-7807372.45元-230081.80元-2052382.19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072元,减半收取28036元,鉴定费18000元,合计46036元,原告承担15192元,被告承担30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