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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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范庆军、范佳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41,769.91元及拖欠的保费10,028.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00元,减半收取1,66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