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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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在保证金2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10570元,由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