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1309.4元;

二、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对上述款项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负担259.7元,由***、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负担1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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