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804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12日起,以34804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532.5元,由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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