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9300770.13元;

二、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按80%向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的利息(以19300770.13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用1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29元,由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9784元(此款已由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原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20-09-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