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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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四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23186.57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315000元部分,从2018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71000元部分,从2018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130000元部分,从2018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车辆(车架号:LJNMEV1K4HC106889、LGJE5FE05HM625773、LJNMEV1K1HC110379、LJNMEV1K4HC109601、LGJE3EE01HN027836、LGJE5FE05HM565509、LJNMEV1K5HC108876、LJNMEV1K8HC109858、LGJE5FE02HM564978、LGJE5FE05HM577417、LGJE5FE01JM657383、LGJE5FE04HM569163、LGJE5FE22HM543386)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2元,由淮南市富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