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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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运费119546.75元及利息(时间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运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实收1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269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