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乐市洪鑫中兴联运有限公司运费119546.75元及利息(时间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运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实收1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269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9-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