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卞华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的医疗费64652.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垫付的医疗费16163.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38元,由被告卞华州承担1456.30元,被告***承担36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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