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住宅物业费34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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