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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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邹平康鑫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302民催3号 申请人:邹平康鑫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靖绪娥,董事长。 申请人邹平康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邹平康鑫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918343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邹平康鑫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申请人邹平康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文成 审判员张在野 审判员杨春玲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霁莹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