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785民初2045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会。 被告:高密世佳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世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0044元,逾期付款利息10861.26元,合计70905.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017年8月4日向被告供货76119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期间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支付原告货款各1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货款60044元。现双方就付款事宜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诸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密世佳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0044元及利息10861.26元,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前付60044元,付至原告的银行账号(名称: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账号:37×××55),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 二、若被告不按时还款,原告则不放弃利息10861.26元,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负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单秋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