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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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 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 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128992161.14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21日罚息12951231.07元、复利670574.57元。2019年10月22日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2018年(抚顺营业)字0004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有权就编号为2017年(抚顺营业抵)字0011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709台(套)生产设备(详见该《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座落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高新区化工及精细化工园区面积959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编号为2018年(抚顺营业抵)字0004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4台设备(详见该《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对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就本判决第三项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