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市仙女湖区阳光半岛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江西米兰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返还借款495.740063万元; 二、被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3975%计算、到借款495.740063万元还清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女湖区阳光半岛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米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47030元,由被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仙女湖区阳光半岛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米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