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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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七台河警官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23780.00元(30945.00元/年×20年×20%)、住院期间护理费35623.13元(168.83元/天×211天)。合计159403.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97.01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