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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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宁俊参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宁俊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417.95元并赔偿原告***4179.50元,共计459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吉林省宁俊参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吉林省宁俊参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