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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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89445.33元、逾期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按月利率7.6125‰上浮50%计算)及复利(以89445.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按月利率7.61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5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84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