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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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黄淑嫒、***赔偿款343,854.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黄淑嫒、***赔偿款343,854.75元; 三、被告大庆市亚鼎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淑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1元,原告黄淑嫒、***负担395元,被告***负担5,748元,被告***和大庆市亚鼎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