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榕峰纸制品有限公司
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通化经济开发区民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02民初1665号

原告沈阳榕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钧峰,总经理。

被告通化经济开发区民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宏伟,经理。

被告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茂新,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敬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榕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经济开发区民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榕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通化经济开发区民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榕峰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经济开发区民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沈阳榕峰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经济开发区民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铁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榕峰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盖希箐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辛鹏宇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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