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新余锦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余锦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60128004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锦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004.65元; 三、驳回原告新余锦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新余锦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83元,被告***承担2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