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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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利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正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鸿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3903.59元及利息(以1943903.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6元,减半收取计11148元,由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