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50978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6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以150978元为基数,按千分之0.5/日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合法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