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9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49800.68元,并以4795000元为基数支付欠款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反诉被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070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27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74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7991元,反诉被告负担1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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