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新天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佳木斯新天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084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7.8,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佳木斯新天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