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汇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汇源支行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2日利息计6231.13元,2019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