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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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94206.55元; 三、驳回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7元,由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64元、***负担20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负担11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