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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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163,600元、利息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203,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