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自贡中粮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云中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云中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自贡中粮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4860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欠款24860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对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云中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自贡中粮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云中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79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69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云中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云中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