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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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丰收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 随州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随州市丰收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款项374014.29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随州市丰收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0元,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负担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