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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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随州市维佳食品有限公司 随州市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 二、随州市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6033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时止),***、***、随州市维佳食品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61元,由随州市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随州市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维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