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市支行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银行代偿款25774.9元,违约金1866.2元,合计27641.1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