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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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巨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阳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鄂州市古楼街道庙鹅岭社区股份合作社、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鄂州市豪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造价款共计3763952.91元,逾期支付利息损失18868.61元,合计3782821.52元”; 三、上诉人鄂州市豪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707942.63元,支付逾期利息476201.69元(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5月2日止),合计4184144.32元;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摊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875元,由上诉人***负担24562.5元,由上诉人鄂州市豪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3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交纳44812元,鄂州市豪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37063元,该款在执行中予以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