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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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10000元(赔偿款汇至:临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账号88×××3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62276.8元。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366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计4238元。原告***、***、***、***、***负担771元,被告***负担3442元,被告***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