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恩施市农业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345964.75元、利息1553.96元、罚息7.0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47525.75元,并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345964.75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实际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交纳3256元,由被告***负担,由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缴纳。本判决书在送达中如需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造成需公告原因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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