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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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账号:37×××8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