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库牌卫浴有限公司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宣城库牌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货款115715元并承担逾期损失(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